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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唐耕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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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<正> 杂徭是唐代赋役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。但国内论者较少,现试作初步探讨。一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,基本的有四项:“一曰租,二曰调,三曰役,四曰杂徭”(《唐会要》卷83《租税上》);杂徭是其中的一项。杂徭,唐代文献又称“轻徭”、“夫役”、“夫”、“小徭役”等。《唐律疏议》曰:“丁谓正役,夫谓杂徭”(同上书卷28《捕亡律》《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条》)。又说:“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”(同上书卷13《户婚律》)。所谓“夫”属于小徭役之一种。杂徭是一种所谓轻徭役、小徭役,服役年龄比正役早。《敦煌掇琐》上辑琐三十载:“你道生胜死,我道死胜生。生即苦战死,死即无人问。十六作夫役,廿(二十一)充府兵。”夫役即杂徭。从十六岁起,就要服杂徭,二十一岁起服正役,充当府兵。《唐大诏令集》卷74《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》载:“比者,成童之岁,即挂轻徭;既冠之年,便当正役。悯其劳苦,用轸予怀。自今已后,天下百姓,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,二
英文摘要:
[中文刊名]:文史哲 [出版日期]:1981-05-01 [CN]:37-1101/C [ISSN]:0511-47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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